(壹)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後強迫賣淫的;
(五)造成被迫賣淫者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組織者可以是數人,也可以是壹人。關鍵要看其是否在賣淫活動中扮演組織者的角色。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脅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應當作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不得實行數罪並罰。如果這些行為是針對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仍應單獨定罪並數罪並罰。
(2)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組織他人賣淫情節特別惡劣的;對有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多次組織多人賣淫,對社會危害極大,等等。
(3)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包括男子。“多個”和“多個”是指“三”以上(包括三)的數字。
(4)本罪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中確立,並被吸收到新刑法中。
(5)關於本罪的量刑,應註意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雖然兩者的最高刑都是死刑,且規定相同,但無論主觀惡性和後果都不同。根據各國刑法規定,此罪壹般判處6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的不到12年。中國的刑法特別重。量刑時要註意法律的表述,就是從輕到高量刑,不能先考慮死刑。因為組織三人三次以上可以定義為“情節特別嚴重”,這將導致過度適用死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