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碳排放權?大氣環境容量的概念建立在大氣環境容量理論的基礎上,權利以大氣環境容量為客體。大氣環境容量是指大氣這壹自然環境因素通過物理、化學和生物過程擴散、儲存和同化人類活動排放的汙染物的能力(容納功能)。首先,大氣環境容量資源的全球流動性使得碳排放權成為壹個基於國際法的概念,出現在《京都議定書》?溫室氣體排放權?那是什麽表情?碳排放權?。隨後,這壹概念在加入《京都議定書》的國家的國內法中得到明確。目前中國的法律是對的?碳排放權?沒有明確的定義,學術界對其也沒有形成統壹的認識。大多數學者認為?碳排放權?它具有明顯的準物權屬性。所謂準物權,不是單壹的具有相同屬性的權利的名稱,而是壹組具有不同屬性的權利的總稱。壹般來說,它由采礦權、水權、捕魚權和狩獵權組成。隨著環境保護的發展,排汙權也被納入了準物權的範疇。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無論是從權利客體(環境容量)還是權利內容的初始獲取方式(環境資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由政府在總量控制的基礎上按法定程序進行分配),碳排放權?用什麽?排放權?有很多相似之處,都是根據行政命令取得的具有物權性質的權利。我們應該把它們當成什麽?排放權?壹種(雖然目前我國的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稅法等法律都沒有把二氧化碳視為?汙染物?然而,過量二氧化碳對環境造成的破壞已被各國所認識。比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二氧化碳是汙染物。
作為壹種準物權,碳排放權的所有權與其他物權相分離。作為碳排放權的客體?大氣環境容量?還是屬於?自然資源?其中之壹,所有權屬於國家(《民法典》第250條)。但是,對於碳排放權持有人來說,他們仍然享有用益物權和擔保權。雖然目前的制度設計只規定了碳排放權的交易,但基於碳排放權的財產屬性,擔保物權也是正當的。在明確了碳排放權的準物權屬性後,對其取得、轉讓等交易的稅法分析就有了更加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