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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如培訓機構)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依法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壹個新概念。是1996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針對之前的民辦機構概念修改的。即事業單位由國家組織,而非政府組織不應再稱為事業單位。

1998 10國務院頒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定義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而舉辦的社會組織。

擴展數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壹個新概念。是1996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針對之前的民辦機構概念修改的。即事業單位由國家組織,而非政府組織不應再稱為事業單位。

1998 10國務院頒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定義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而舉辦的社會組織。

區分

如何理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區別於企業的基本特征。盈利和非盈利應該主要從兩點來區分:

首先看它的目的和用途。所有的企業,包括服務型企業,都是以通過自己的經營活動獲取最大利潤為目標,利潤是所有企業的出發點。

而民辦非企業單位則是以通過自身的服務活動,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為目的,其目的不是盈利。

社會公益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最大特點。也正因為如此,國家才會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壹些特殊的稅收減免政策。

二是與財務管理和財產分配制度相區別。企業的利潤可以在成員之間分配,清算後的財產可以在成員之間分配,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余和清算後的剩余財產只能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不能在成員之間分配。

可見,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過程中,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收取合理的費用,以保證成本並略有盈余,這對維持其生存和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特征否定了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合理收費,那麽民辦非企業單位就無法生存和發展。國家事業單位還允許自收自支,為什麽民辦非企業單位不行?

因此,我們應該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特征理解為不以營利為目的。比如私立學校的目的應該是彌補國民教育的不足,促進教育的發展。

但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允許按規定收取壹定的費用,並從中獲利。但是盈利的資金應該投資於擴大教育。其他的民辦醫療單位、民辦文化單位、民辦科研單位、民辦體育單位都是同樣的性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辦非企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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