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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主體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的本質是在糾紛主體的參與下,由特定國家機關處理特定社會糾紛的最權威、最有效的機制。壹、民事訴訟法中的民事訴訟主體有哪些?它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首先,主持審判活動的司法機關是自然主體。二是訴訟當事人,即訴訟活動中涉及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包括訴訟代理人;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以保證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有效進行。我們通常所說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訴訟當事人,即上訴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合格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在法庭上,我們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妳不能起訴我”或者“妳沒有實體權利,所以不能做原告”的說法。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主觀資格進行審查和判斷,這就是當事人的訴訟資格是否合格的問題,即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的合法當事人。第二,當事人是否適格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來判斷,但當事人的適格與實際的實體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壹般認為,執行訴權的基礎是管理權和處分權。根據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可以就訴訟標的作出放棄、允諾、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的約束。如果無權處置或管理這些訴訟的人是人,那就沒有法律意義了。壹般來說,有爭議的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具有訴訟執行權,即適格方。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提起訴訟的,是不合格的原告。然而,有權管理或處置另壹人的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第三人也有權就該權利或法律關系提起訴訟,是有資格的當事人。破產管理人有資格作為破產企業訴訟當事人的,可以作為原告起訴,也可以作為被告應訴。如果沒有訴訟執行權,當事人就沒有資格。比如母親為女兒主張肖像權,或者為女兒與丈夫離婚,都是不合格的壹方。又如,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有爭議,爭議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提起的訴訟是合格的原被告。具體到各類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只要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就是合格的原告,被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的人就是合格的被告。至於妳是否真正享有主張給付的權利或承擔給付的義務,是審判過程中需要查明的事實,是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當事人是否合格的重要要件。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要求確認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訴訟。因此,在確權訴訟中,發生法律關系爭議的壹方是合格的原被告。因為確權行為可以起訴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管理權和處罰權無關。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不明確,需要保護,就可以提起確認之訴。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其他訴訟獲得救濟的,不能提起確認訴訟。原告要求確認的必須是法律關系,不能為了純粹的事實而提起確認的訴訟。但在現代國家,為了充分發揮糾紛解決和糾紛預防的功能,規定對於法律關系基本事實的存在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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