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最怕上訴到上級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運用國家強制力,明確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流程如下:(1)立案審查。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和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審查執行申請是否合法、適當。
(2)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履行義務時,應當提前通知義務人,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強制執行。
(3)準備執行
(四)實施強制執行,申請人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依據,並在執行完畢後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過了執行時效還能再起訴嗎?
申請執行期限屆滿後無法申請執行的,當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法官最怕上訴到更高壹級法院。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後,不得再次申請上訴。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並申請仲裁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作出判決,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