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
訴訟服務負面清單
1.不積極開展訴訟服務指導,態度冷硬接待群眾,無視群眾訴求。
2.判決後不想答疑解惑,理性釋法,只談結案,對群眾提出的意見敷衍了事。
3.強行要求檢察官提交對方的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以某種方式逼迫檢察官提交訴訟材料。
4.信訪渠道堵塞,有訪不回,有信不貼,答復模糊,處理拖延。
5.拒絕當事人提交材料、查閱卷宗的要求,以各種理由阻止當事人與法官聯系、約見。
6.不接受群眾的投訴舉報和反映有關問題,以不屬於我院事務或本人或本部門職責為由生硬回應、搪塞、粗暴拒絕。
二
備案環節負面清單
1.強行要求當事人只能選擇網上備案或現場備案;對於人民法院有權受理的案件,要求當事人在當地基層法院立案庭立案;不屬於我院管轄範圍且符合跨域備案條件的,拒絕跨域備案。
2.以各種理由拒絕立案、拖延立案、限制立案數量或者只收材料不立案的。如果備案材料不統壹,不願意先收集登記現有材料,讓當事人跑幾次路補充材料。
3.以起訴材料中支持訴訟請求的證據不足為由,不予立案。
4.為當事人提供證據是否有效、能否勝訴的傾向性意見。
5.強迫當事人接受訴前調解,以訴前調解為由拖延立案。
6.拖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濫用訴前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
三
試用鏈接的負面清單
1.在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後,無故延期開庭,隨意變更開庭時間。
2.審判行為不規範,違反法庭禮儀,隨意離開審判席,隨意向訴訟當事人打招呼。
3.庭審語言不規範,使用有損法官形象的語言,用帶有傾向性的語言提問,限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正當防衛的權利。
4.對當事人提出的經依法審查符合法院取證條件的申請,拒絕辦理或者拖延辦理的。
5.迫使當事人改變訴訟請求、調解或者撤訴的。
6.合議庭、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具體案件等審判秘密的公開。案件宣判前,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及其他無關人員公開案件處理意見。
7.以各種理由故意延長審限,超審限辦案。
8.不嚴格執行“三規”“三非”工作機制,防止司法幹預。
四
實施環節負面清單
1.以各種理由拒絕或借口申請執行人打電話或來訪詢問案件執行情況。
2.向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3.私自保留執行案件,不執行專款賬戶制度。
4.延期支付執行案款,1個月後支付執行案款。
5.違反規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隨意解除安全措施。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應當在審查終結前,擅自處理被執行財產。
6.執行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拒絕或者拖延列入的。擅自將相關人員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者擅自將失信被執行人從名單中取消。
7.未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中止、暫緩或者終止執行程序,擅自終結書,強迫當事人履行和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