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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法律服務所?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三章的規定,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

(壹)請求國家賠償,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應當向提供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應當向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向被申請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6)有關人員申請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應當在24小時內由看守所轉送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予以協助。

(七)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有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爭議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八)公民申請代理法律援助和刑事辯護的,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證明;經濟困難證明;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做好書面記錄。

(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及時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十)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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