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程監理的依據
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工程監理的依據包括:
1.法規
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受到諸多法律法規的制約。比如不偷工減料:切料等。工程監理在監理過程中首先要監督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有違法行為,所以法律法規是工程監理單位的依據之壹。
2.相關技術標準
技術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是所有承包商必須執行的標準,而推薦性標準是可以獨立決定是否采用的標準。壹般情況下,建設單位要求采用推薦性標準的,應與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中約定的推薦標準對合同雙方也具有法律約束力。設計或施工不符合標準將構成違約。
3.設計文件
施工單位的任務是按圖施工,即按施工圖和設計文件施工。如果施工單位不按圖紙要求施工,就構成違約,如果是擅自修改圖紙,就構成違法。因此,設計文件是監理單位的依據之壹。
4.建築工程合同
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通過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約定的內容遠遠大於設計文件。比如進度、工程款等。設計文件中沒有描述。而這些內容也是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工程監理單位有權利和義務監督檢查承包商是否按照合同履行這些義務。因此,建設工程合同也是工程監理的壹個依據。
(2)工程監理的內容
工程監理本質上是項目管理,是代表建設單位進行的。監理的內容與項目管理的內容壹致。其內容包括三個控制、三個管理和壹個協調:
1.進度控制;2.質量控制;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溝通協調。
但由於監理單位是受建設單位委托代為管理工程的,其權限將取決於建設單位的授權。所以對其監管的內容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建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應當將委托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和監理權限書面告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3)項目監理的權限
《建築法》規定了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權限和義務:
1.監理人員認為,如果積極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有權要求石鼎建築公司改正。
2.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