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有關執法規範性文件和制度、措施的起草和制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審查各級公安機關決定的疑難、分歧、易發問題和需要專門督辦的案件;
(四)組織執法檢查和評議;
(五)組織專題和專項調查;
(六)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聽證、復議和復查;
(七)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八)各級公安機關決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條例》
第六條執法監督的範圍:
(壹)與執法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結案,偵查措施、刑事強制措施的實施,刑罰的執行等刑事執法活動是否合法、適當;
(三)治安管理、戶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邊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四)適用和實施行政拘留、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強制戒毒等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適當;
(五)看守所、刑事看守所、公安看守所、強制戒毒所、拘留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場所的執法情況;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七)履行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其他執法職責。
第七條執法監督的方式:
(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執法程序和制度進行監督;
(二)對有關執法規範性文件和制度、措施的起草和制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審查各級公安機關決定的疑難、分歧、易發問題和需要專門督辦的案件;
(四)組織執法檢查和評議;
(五)組織專題和專項調查;
(六)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聽證、復議和復查;
(七)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八)各級公安機關決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