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的立案標準: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或散布他人隱私。
公安機關可以對上述情形處以拘留、罰款的處罰。因為對方的行為對當事人來說是壹種侵權行為,這種行為對當事人造成了精神和身體上的傷害,有權根據事實和相關證據將行為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停止這種侵權行為,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2.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騷擾他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可以報警,公安機關會立案調查。
如果被騷擾,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對於騷擾電話,可以先錄音再報警。如果能設置電話攔截,可以采取措施解決。如果對方的誹謗、中傷、中傷嚴重損害了妳的名譽,導致妳的社會影響和評價下降,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妳可以帶著錄音等相關證據材料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