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點
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法律關系的壹種,既具有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體現國家意誌的社會關系等法律關系的壹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產生後,民事法律規範作為約束當事人行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而實施。公民權利的實現和公民義務的履行由國家強制力保障,違反公民義務會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即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法律規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民事法律事實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起因,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結果。
2.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決定了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平等,相互獨立,互不隸屬。同時,由於主體地位平等,其權利和義務也是平等的,壹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法律事實為基礎的社會關系。只有民法的規範不會形成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樣民事法律事實也可以形成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
二、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包括:
1,當事人壹方是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無國籍人;
2.壹方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3.民事法律關系的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壹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涉外民事關系:
(壹)壹方或者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無國籍人;
(二)壹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四)該民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五)其他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