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家庭農場。
2.經營範圍:家庭農場可以從事種植、養殖、種養結合等多種經營活動。
3.土地要求:申報的家庭農場要有壹定的土地經營規模。從事種植的家庭農場應當具有100畝以上的土地經營規模;從事水產養殖的家庭養殖場應當具備相應規模的養殖設施。
4.基礎設施:家庭農場要有適合生產經營的基礎設施,如農業生產道路、水利設施、生產用房等。
5.技術水平:家庭農場應具備壹定的農業技術水平,能夠應用現代農業技術,提高農業生產效率。
6.環境保護:家庭農場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不得從事破壞生態平衡的活動。
申請建立家庭農場的流程
1.申請。符合家庭農場認定條件的農戶向家庭農場經營所在村(社區)提出申請。
2、初審,村(社區)對申請材料和農戶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在申請表上出具意見。
3、復審時,鎮(街道)農村工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復審意見,並將材料報送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
4、認定後,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根據提交的認定材料,對認定合格的家庭農場進行登記、備案,並頒發《家庭農場證書》。
5.備案,由市(縣)、區農村工作部門將認定的家庭農場報市農村工作部門備案。
壹般來說,家庭農場的申請條件是:農業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土地流轉自願,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文章
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
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