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克服五代時的嚴刑峻法,宋朝創造了“折棒法”,即在執行刑罰時,將除死刑以外的四種刑罰全部改為胯杖或脊杖:折棒刑全部改為胯杖,杖後釋放;刑期折成脊柱棒,棒後釋放;放逐者轉換成脊柱杖,杖將現場服務。
這樣,“流罪免長途遷徙,行為犯免服壹年役,減少筆畫數。”對於通奸罪,“行為壹年半”,斷棒後的刑罰是背上打十五下,然後釋放。
對於通奸罪,宋* * *創造性地立法規定“奸臣被其夫逮捕”。妳什麽意思?即妻子是否與他人通奸取決於丈夫的意見。這個立法表面上看起來是強調丈夫的權利,實際上是保護婚姻家庭和妻子的權利,讓女性免受外人的誣告。
我們用現代的術語來理解就比較容易了:宋朝的法律認為通奸是壹種“不告親族,不理官”的民事犯罪。如果丈夫能容忍被戴綠帽子,法院就不用多管閑事了。
也許我們可以用南宋判詞集《龔銘書簡·清明記》來說明壹個案例:
關於黃漸,廣南西路臨桂縣教師,與夫人朱住在永福縣陶岑家,為陶家做私塾教師,以貼補家用。有個叫妙成的和尚,與陶岑來往頻繁,不知怎麽就勾搭上了他的妻子朱。後來有人到縣衙舉報,說苗成與朱通奸,縣衙糊塗法官也沒過問此事。
黃不服,向州法院提起上訴。審判長範喜堂推翻了壹審判決,根據“夫奸從夫”的立法本意,尊重黃的意願,讓其領回妻子,離開永福縣。
僧人妙成作為僧人通奸,罪加壹等(《宋刑法典》規定“道士、女冠奸臣者,各加重壹等。”),“對陵川實行交通管制”,押解到陵川縣監獄營,法官張茵、劉松則罰杖壹百。
範喜堂是壹位深諳法理的司法人員。通過這壹判決,他肯定了壹個立法原則:“先人立法時,參其理,無不竭。他們對感情漠不關心,違背了理性,所以他們不能成為後代的法律。”
國家立法必須合理,否則法律可能成為惡法,具體來說就是通奸。在當時的人們心目中,這確實是壹種不雅的行為。但如果男女之間有了曖昧關系,無論丈夫願不願意告官,都會被舉報,以通奸論處,必然要進羅誌的監獄。
因此,範喜堂認為,通奸罪的立法不能以“夫奸而為之”來補救,通奸罪只能局限於“不告親族而不理官”的民事罪名,以避免通奸罪的濫用。
元初仍沿用“從夫捉奸”的司法慣例,但在大德七年,元朝廷廢除了“從夫捉奸”的舊法,原因是壹個叫鄭鐵科的官員發現有民間男子“使妻為妓,並試圖在各城模仿,十分醜惡”,“掩蓋了從夫捉奸的規定,所以有恃無恐”。
鄭鐵科心裏焦急,但又無可奈何,因為按照法律規定,通奸屬於“不告親家,官不理”的民事犯罪,所以官員不能主動抓奸。如果廢除“捉奸從夫”的法律,並要求鄰裏有所覺悟,人民就會“自然知道恐懼,不敢輕言犯罪”。袁婷采納了鄭鐵科的建議,頒布新法:用同壹根棍子打我丈夫、奸夫、奸夫八十七下,強迫我丈夫與奸夫離婚。於是,民眾心中的“捉奸精神”壹下子被激發起來,南宋大法官範希棠擔心的“開門成了羅誌監獄”的壹幕宣告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