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礎設施的內容很多,從範圍看,包括河湖治理和開發利用的工程設施、城鄉防洪排澇工程設施、城鄉供水和節水灌溉工程設施等。
水利設施的類型如下:
1.取水口:是輸水建築物和深泄建築物的第壹座建築物。
2.沈砂池:沈砂池主要用於去除汙水中粒徑大於0.2毫米的沙粒,以防止管道、閥門等設施磨損和堵塞。
3.水文觀測站:主要用於監測江河、湖泊、水庫的水利運行情況,及時反映各水域的水文特征,以便有關部門做出安排,防止洪澇災害和事故的發生。
4.明渠:河流、運河、人工隧道及其他有自由水面供水流通過的渠道。
5.倒虹吸:壹種壓力管道,用於通過河流、山谷、窪地和道路輸送渠道水。
6.渡槽:壹種高架水槽,用於將渠道水輸送過河流、山谷、窪地和道路。
7.溢流閥:是壹種液壓控制閥,在液壓設備中主要起恒壓溢流、穩壓、系統卸荷和安全保護的作用。
8.給排水閥門:常用於生活給水、消防系統和工業給水系統。用於控制流量、水位等。
9.排水閥:必不可少的水產品,主要用於城市、建築、企業給排水工程、工業及生活汙水處理、水利工程。
綜上所述,水利基礎設施包括水庫、山塘、水庫、灌溉站、運河、渡槽、倒虹吸、隧道、溢洪道、大壩、泄流洞、放空洞、排水溝、水閘等。這些是公共水利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丟失。他們直接承擔農業生產的灌溉任務,在灌區增產糧食、增加農民收入、收發抗旱勞保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三條
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
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輸水閘門等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遵守有關規章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大壩的正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