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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的內涵?

《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應當公布,未公布的規定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公開、公平、公正不僅是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公開”是對政府的要求,其最重要的價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和廉潔政府,保護相對人和公眾的知情權,防止腐敗。“公平”是針對行政相對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價值是保證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機會均等,避免歧視。“正義”是相對於行政機關而言的。它維護公正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公開、公平、公正”是壹個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統壹整體。《行政許可法》第五條共分三個部分:第壹部分概括闡釋了這壹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確定了這壹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整個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制度。

披露

第二項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公示”的內容和範圍。“公開”的內容包括兩類:壹是行政許可的規定公開。知法是執法守法的前提。只有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行政許可的相關事項、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及其權限、行政許可的條件、方式和程序,才能使公民在申請行政許可時遵循明確的原則和標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許可法》還規定了不公開的後果,即“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由此可見,公開性是判斷壹項行政許可規定能否作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的重要標準。二是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的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決定公開。光靠自己行動是不夠的,公開行政許可條例只是前提。行政許可的程序和結果公開,才能保證合理合法。此外,需要註意的是,《行政許可法》將三類事項界定為公示的例外,即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涉及商業秘密的事項和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

公平和正義

第五條第三項概括了“公平正義”的內容:申請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就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公平最重要的價值是確保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機會均等,避免歧視。“公正”主要是維護正義,防止徇私。公平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核心是平等。正義強調形式正義和程序正義,其核心是無私和中立。公平原則是民事審判中經常使用的壹項原則,是貫徹任何方針政策的基礎。公平原則也從商品經濟活動中的道德規範上升為民法規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民事主體應當以公平的理念進行民事活動,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公眾利益;司法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依法公正合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本著公正合理的精神處理民事糾紛。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行為中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乘人之危”等情形,是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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