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
第二項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公示”的內容和範圍。“公開”的內容包括兩類:壹是行政許可的規定公開。知法是執法守法的前提。只有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行政許可的相關事項、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及其權限、行政許可的條件、方式和程序,才能使公民在申請行政許可時遵循明確的原則和標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許可法》還規定了不公開的後果,即“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由此可見,公開性是判斷壹項行政許可規定能否作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的重要標準。二是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的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決定公開。光靠自己行動是不夠的,公開行政許可條例只是前提。行政許可的程序和結果公開,才能保證合理合法。此外,需要註意的是,《行政許可法》將三類事項界定為公示的例外,即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涉及商業秘密的事項和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
公平和正義
第五條第三項概括了“公平正義”的內容:申請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就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公平最重要的價值是確保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機會均等,避免歧視。“公正”主要是維護正義,防止徇私。公平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核心是平等。正義強調形式正義和程序正義,其核心是無私和中立。公平原則是民事審判中經常使用的壹項原則,是貫徹任何方針政策的基礎。公平原則也從商品經濟活動中的道德規範上升為民法規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民事主體應當以公平的理念進行民事活動,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公眾利益;司法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依法公正合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本著公正合理的精神處理民事糾紛。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行為中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乘人之危”等情形,是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