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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警察醫院作出的司法解釋與法律相抵觸怎麽辦?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警察醫院作出的作準司法解釋與法律相抵觸的,以法律為準。

法律分析

壹般的司法解釋是因為原法律條文過於籠統或者容易造成歧義而進行解釋,司法解釋本身很少與法律條文本身相沖突。如有沖突,以法律規定為準,上位法效力高於下位法。司法解釋機關認為法律的規定不當的,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事先作出修改,不能使自己的司法解釋與法律的規定不壹致。司法解釋是司法機關就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理論上,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釋是無效的。最高法院的解釋通常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釋無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拒絕修改或者廢止的, 然後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議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提出議案,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法律解釋,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解釋壹旦作出,就意味著相關司法解釋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二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 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對方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NPC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並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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