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窺、拍照、竊聽、散布他人隱私,會受到行政處罰,壹般是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日拘留。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經本人同意錄音是違法的,涉嫌隱私也是違法的。如果不涉及個人隱私,不違法。偷窺、偷拍、竊聽或者傳播他人隱私的,將被處以五日行政拘留。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特征信息、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涉嫌侵犯個人隱私,因錄音內容泄露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經授權的錄音被用於訴訟,證據將不被接受。私錄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來源是否合法,是否經過剪輯。有合法來源的完整錄音不需要本人同意,也可以作為法院判案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件。被申請人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或者視頻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錄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證據收集情況。
第七十條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送達證人通知書,通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和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不需要告知證人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