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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金會的條件

成立基金會的條件如下:

1,為特定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公募基金會原標準800萬,地方公募基金會原標準400萬,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標準需要達到200萬;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資金;

3、基金會需要規範的名稱和章程,並具備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各項活動的能力;

4.基金會有固定住所,基金會管理人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基金會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而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法規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九條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的董事名單、身份證明及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第十條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明確將惠及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

(二)公益活動的設立宗旨和業務範圍;

(三)原始基金金額;

(4)校董會的組成、權力及議事規則、董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及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審查制度;

(八)物業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終止的條件和程序以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第十三條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合法註冊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處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4)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處的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登記內容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業務範圍、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從事符合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的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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