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全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違反國家對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用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