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和《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暴力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情節惡劣的,已經觸犯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260條規定:
1.虐待家庭成員的,以虐待罪論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是否構成虐待罪,主要看家庭暴力是否具有經常性和持續性。而且還需要看劇情是否惡劣。所謂情節惡劣,主要是指手段惡毒殘忍,動機卑劣,長期虐待,或者虐待老人、兒童、重病患者等。,或者因為家暴激起民憤。
這裏值得壹提的是,家庭暴力的主體和客體必須是生活在同壹家庭中的成員,家庭暴力不壹定是暴力行為。侮辱、咒罵、捆綁、凍餓、生病不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限制人身自由,都屬於家庭暴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和經常性辱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家庭成員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警示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
第二百六十條之壹虐待被監護人、看管人罪。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的被監護人、看管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壹款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