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超過200人,但不計入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或者承銷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作為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核查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監督發行人的規範運作。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壹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股票發行申請和下列文件: (壹)公司章程;(二)發起人協議;(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四)招股說明書;(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六)承銷機構名稱及相關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