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故意傷害罪的未遂認定

故意傷害罪的未遂認定

法律主觀性: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是以是否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依據的。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違法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為。符合犯罪主體要求的行為人在故意控制傷害的情況下實施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有四種情形。故意輕傷、故意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致人嚴重殘疾。下面,我們就簡單討論壹下未遂的四種情況:(1)故意輕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只想造成輕傷,而實際上沒有造成輕微傷,則構成未遂。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不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應當排除在犯罪構成之外。我國刑法也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這種情況不構成故意傷害未遂,但不作為犯罪處罰。(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包括兩種情況:壹是行為人明顯只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致人重傷;第二,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重傷。壹般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確具體的重傷故意,客觀上已經開始實施故意重傷,但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達到重傷的結果。此時,無論已造成輕傷還是未造成傷害,只要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屬於“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而應當定罪處罰的,都應當認定為故意重傷未遂,並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罰。(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作為適用加重法定刑的依據,加重結果是指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但不包括可能發生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發生加重結果,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故意傷害未致人死亡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未遂。(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作為適用加重法定刑的依據,加重結果是指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但不包括可能發生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發生加重結果,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故意傷害未致人死亡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未遂。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上一篇:警察應該如何規範執法?
  • 下一篇:國際經濟法術語解釋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