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是國際結算的方式之壹。收款人(委托人)將單據交給第三方(委托人),委托其向付款人收款或取得承兌。托收業務中有兩種單據:資金單據和商業單據。前者是指匯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據或其他用於取得付款的類似單據。
後者是指發票、運輸單據、所有權單據或其他不屬於資本單據的類似單據。托收業務的完成通常涉及四方:委托人、代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在國際結算中,受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第三方通常是銀行。受托人委托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稱為托收行。
除代收行外,其他參與托收業務的銀行稱為代收行。委托人與代收行之間、代收行與代收行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所有送交托收的單據必須附有壹份完整清晰的托收指示。委托人只被允許按照托收指示的規定行事。
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的基礎是與委托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如果付款人拒絕付款,代收銀行不能直接追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它只能通知代收行告訴委托人,委托人會和付款人協商。
托收業務可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前者是指沒有商業單據的資金單據的集合;後者指的是商業單據的集合,可以附有也可以不附有資本單據。前者通常用於票據托收和貿易附屬費用的托收;後者通常用於收取貿易貨款。
基礎是與客戶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如果付款人拒絕付款,代收銀行不能直接追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它只能通知代收行告訴委托人,委托人會和付款人協商。
托收業務可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前者是指沒有商業單據的資金單據的集合;後者指的是商業單據的集合,可以附有也可以不附有資本單據。前者通常用於票據托收和貿易附屬費用的托收;後者通常用於收取貿易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