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遊目的地,是指經中國政府批準,允許旅行社組織中國公民旅遊觀光的國家或者地區。根據《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的目的地國家由國家旅遊局會同外交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由國家旅遊局公布。
中國是壹個擁有巨大出境旅遊市場的國家。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希望成為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的目的地。因此,境外旅遊目的地的審批是壹項非常嚴肅而重要的工作。壹般來說,作為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的目的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1)是中國旅遊客源國,有利於雙方旅遊合作交流;
(2)政治上對華友好,開展國家外交,符合中國外交政策;
(3)旅遊資源具有吸引力,具備適合中國遊客的接待服務設施;
(4)在政治和法律上不存在對中國遊客的歧視、限制或報復政策;
(5)遊客有安全感,可達性好。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從事境外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遊者前往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境外旅遊目的地以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
2.經營境外旅遊業務審批制度
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處罰的旅行社,可以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許可證的,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申請,並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適用《邊境旅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臺灣省旅遊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臺灣省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
根據《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國家旅遊局應當公布取得出國旅遊經營資格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名單,並通報外事、公安等有關部門。
3.境外旅遊總量控制制度
根據《中國公民境外旅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旅遊局根據上壹年度全國入境旅遊表現、目的地國家增加情況和境外旅遊發展趨勢,於每年2月底前確定本年度組織境外旅遊的總人數,並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各省級旅遊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經營境外旅遊業務資格的旅行社上壹年度的業績、業務能力和服務質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於每年3月底前核定本年度旅遊團組織境外旅遊人數的安排情況。總之,為了達到控制境外遊客總量的目標,國家旅遊局每年確定境外遊客總量,然後分解到各省旅遊局,各省旅遊局再分解到各旅行社。為保證這壹措施的具體實施,《中國公民境外旅遊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旅遊局對省級旅遊局批準的境外旅遊人數安排和旅行社組織的中國公民境外旅遊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