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13號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提率的增值稅預繳,暫停增值稅預繳。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稅率征收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預提率為3%的預提增值稅項目,預提增值稅減1%預提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等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在2020年2月底之前。按照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於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按1%的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上一篇:妳的律師是誰?下一篇:修訂規則、條例、服務標準和行為準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