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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復查需要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1)提出申請

職工因工負傷、治療後致殘影響勞動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2.有效的診斷證明、完整的病歷復印件或復檢報告等符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相關規定。3.工傷職工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要求申請人提供不完整的材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壹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並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多個醫療衛生專業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2)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給無法工作的親屬,並為因工死亡的雇員提供主要生活來源。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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