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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25條:善意第三人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民法典規定的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真實情況的人,通常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權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者不動產的占有人將該動產或者不動產非法轉讓給第三人後,受讓人善意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可以合法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後,原所有權人不能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只能要求讓與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素是:

(a)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易從讓與人處取得財產,所有權必須通過非交易取得但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轉讓方應為無處分權人;

(三)轉讓的標的應當是動產;

(4)受讓人須真誠地接管財產。受讓人在接受財產時,在讓與人無權處分的情況下,不知道也不能知道是“善意”,否則屬於惡意,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5)善意受讓人取得的動產,應當是根據所有人的意思表示,依法脫離所有人占有的財產。

關於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壹旦成立,善意受讓人立即取得財產所有權,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原債權人的所有權和請求權壹並喪失。原權利人有權請求非法轉讓人返還不當得利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什麽時候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壹)當事人享有或者變更物權時,依法進行了公告,因此該物權足以對抗第三人;《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該不動產或者動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房地產或者動產的轉讓依法應當登記,且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2)特殊產品的登記對抗:地役權的變更;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產權變動;動產抵押的變更。

(三)違反善意取得制度的;沒有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

3.善意第三人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產(動產或不動產)轉移給第三人。受讓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合理對價和公示),受讓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311條第壹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標的物必須是動產或者不動產;

(二)轉讓方無權處分該動產或不動產;

(三)受讓方轉讓財產時應當誠信;

(四)受讓方應當支付合理的價格;

(五)被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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