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署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簽字前可以反悔,簽字後不能反悔,但在以下情況下仍可撤銷。
不履行仲裁調解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壹事不再理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壹項重要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對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以相同的事實、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再次起訴,法院不得再次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法律明文規定的事先解決勞動爭議的仲裁機構,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字後,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壹方當事人不按照仲裁調解書載明的內容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調解書生效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得以相同的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再次提起仲裁和訴訟,否則視為違反壹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綜上,是邊肖對“勞動仲裁調解書沒有收到可以撤銷嗎?”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三十五條
在仲裁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
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