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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禁止校外補課的規定

法律分析:壹是禁止中小學組織和要求學生有償補課;二、嚴禁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補課;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校外培訓機構或有償補課。;六、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中小學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銷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和有關部門監管責任。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關於禁止中小學教師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為進壹步加強中小學師德師風建設,規範中小學辦學行為,大力推進素質教育,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堅決糾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教風問題,現將《關於禁止中小學教師和在職中小學有償補課的規定》(以下簡稱

壹是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全面開展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是必然要求,也是解決“四風”問題的重要舉措。省級教育部門是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他們要按照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詳細的違規處理措施。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和工作機制,狠抓寒暑假、法定節假日等重要時間節點,紮實有序開展有償補課專項治理活動,堅決制止有償補課等亂收費行為。

二、開展專項督查,嚴格責任追究。我部將把治理教訓納入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定期開展專項監督。各省級教育部門要開展自查,將治理有償補課納入專項督導和責任督學督導,發現並查處《條例》所列行為,曝光典型案例。對監管不力、問題頻發、社會反響強烈的學校和場所,要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上課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後不講課並收取補課費、打擊報復不參加有償補課的學生等嚴重違紀、師德敗壞的,要重點查處,實行“零容忍”。

第三,加強宣傳教育,註重正面引導。各地教育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迅速將《條例》要求傳達到中小學、教職工、學生和家長。《條例》的學習將作為2015年度師德教育的重點內容,記入教師培訓學時。教育引導教師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育人為本,自覺拒絕有償補課,對每壹位學生認真負責,為學習困難學生答疑解惑、提供輔導,在課前課後或節假日開展值勤等誌願服務。選樹和宣傳優秀教師典型,充分展示當代教師無私奉獻、尊師重道的精神,傳播教育正能量。

四、嚴格教師管理,接受社會監督。各地教育部門要把在職教師是否組織或參加有償補課作為年度考核、職務評聘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實行壹票否決制。中小學領導要帶頭執行規定,堅決杜絕學校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的行為,加強對教師教學行為的管理。積極構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督體系,暢通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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