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民法典正式生效。對於所有的監護人來說,他們最關心的是《民法典》關於監護人資格的規定,這是《民法典》第三十四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壹,民法第34條關於監護人義務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二,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後果
民法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采取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險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37條父母、子女、配偶等。對被監護人負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被人民法院取消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義務。
第三十八條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資格後,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確有悔改表現的,除對被監護人故意犯罪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可以酌情恢復其監護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我們可以看到,監護人需要按照規定履行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等職責。對於違反規定的,經其他有權擔任監護人的主體舉報,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監護資格,但被監護人有異議的,人民法院無權行使該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