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兵武器裝備,是指為民兵使用和儲存配備的武器、彈藥和軍事技術裝備。
第三條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確保民兵武器裝備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防止丟失、被盜等事故發生,保障安全,確保民兵隨時可以用於執行任務。
第四條全國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主管。軍區省軍區(含警備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下同)、鄉(含民族鄉、鎮,下同)人民武裝部和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軍事機關管理民兵武器裝備,解決有關問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當地軍事機關的要求,將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納入管理計劃,做好各項工作。第六條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應當貫徹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科學化、制度化管理的方針,管好現有武器裝備,立足於民兵利用現有武器裝備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章職責和分工第七條軍區、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鄉鎮人民武裝部和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本條例和上級軍事機關關於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本單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督促下屬單位和人員貫徹執行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民兵工作應當立足於“組織實施、政治實施、軍事實施”和“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服從國家經濟建設大局,適應國防建設需要。貫徹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動員準備相結合。
牛的自然壽命約為15-35年。牛是最常見的家畜之壹,適應性強,易於飼養。它的主要功能是幫助人們進行農業生產。如果是牛,它的壽命壹般不會超過10年,大部分會使用6年左右,然後就會被淘汰。在過去,由於耕地和運輸能力的原因,公牛和水牛的壽命壹般為65,438+00歲,它們的預期壽命達到20年以上。
1.牛的壽命有多長?
1.普通牛的自然壽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