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雙方同意協議內容並共同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並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協議的當事人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而不是壹個當事人,他們需要通過平等自願的協商達成協議。
第二,結論的主體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有資格的人。
3.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