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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立案標準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用於犯罪的行蹤、軌跡信息的;

2.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道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500條以上等情節嚴重的。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認定、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概述。公民個人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立案標準的確定: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通信聯系方式、住址、賬戶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2.違反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3.向特定的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人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屬於刑法第253-1條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無法確定特定個人,經處理後無法恢復的除外。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接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三款“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量刑標準: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綜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等信息,供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跡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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