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內部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的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的發展趨勢產生影響。
憲法在內容上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這壹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是無效的。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是近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家所公認的,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
擴展數據
憲法的特別規定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避免適用上的困難,有時需要有關國家機關對憲法規定的含義、內容和界限作出具體明確的解釋。因此,許多國家在憲法中對憲法解釋權和憲法實施監督權的歸屬作出了特別規定。
根據各國憲法的規定,憲法解釋權和監督權的歸屬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制度:
(1)立法機關解釋制度。在壹些國家,議會,在壹些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或其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解釋和監督的權力。中國1982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NPC常務委員會擁有憲法解釋權。
②司法解釋制度。這個系統始於美國。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宣布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最高法院的這壹權力不是憲法明文規定的,而是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采用司法解釋制度。
(3)特設機構解釋系統。這壹權力由專門設立的機構行使,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或憲法法院。
所有有權解釋《憲法》並監督其實施的國家機構通常有權裁定法律、法令、條例和行政行為是否違憲。這種制度壹般被稱為違憲審查制度或違憲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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