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詢問違法案件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涉嫌土地違法的現場進行拍照和錄像;(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個人,在調查期間,暫停辦理與違法案件有關的土地審批和登記手續;(五)封存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篡改的文件和資料,責令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