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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在港口禁區裏怎麽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NPC常務委員會頒布;實施日期:2065 438+2003年7月1)第八十二條第壹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港口禁區管理秩序的;第二條違反前款第壹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也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責任事項1。立案階段的責任:公安機關對檢查中發現或舉報、控告的違法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偵查階段的責任:公安機關立案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允許當事人進行申辯。執法人員應當保守相關秘密。3.審查階段的責任:公安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事實、證據、案件性質、法律適用、辦案程序等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4.告知階段的責任: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5.決定階段的責任: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違法事實和依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6.送達階段的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7.執行階段的責任: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采取追加處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職責。

問責的情況和問責的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處罰: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人簽發簽證、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放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或者運輸工具的;(三)泄露出入境管理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四)未將依法收取的費用、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上繳國庫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罰沒、扣押款物或者收取的費用的;(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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