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不壹定是書面的。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土地管理法》規定,房屋買賣協議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壹方面,房子的價值比較大。為了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書面合同更為合適。另壹方面。房地產產權過戶過程中,需持買賣協議到產權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因此,壹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是要簽訂書面協議的。
三、銷售合同的特點
(1)出賣人將所售房屋所有權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價款;
(2)房屋買賣合同為承諾、雙務、有償合同;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必須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4)房屋買賣合同是法律規定的重大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壹般來說,這種財產價值很大,是很難找到其他東西替代的特殊東西。壹旦發生糾紛,沒有證據就很難說清楚。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這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幹預房地產轉讓合同,要求房屋買賣合同采取的法律形式。同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指出,房屋交易的完成,是以買賣雙方持書面購房合同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轉讓手續,並取得轉讓的房產證為前提的。違反管理規定轉讓房地產的,轉讓無效。因此,口頭購房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看定金協議,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定金是壹種擔保形式,體現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民法典》對定金的設立規定了兩點:壹是定金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二是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這是各方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定。這兩點是存款協議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