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
(2)賠償損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侵權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供貨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4)送禮道歉。
2、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
(三)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無法計算違法經營額的,處以65438+萬元罰款。
3、商標侵權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涉嫌商標侵權:
(1)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藥品商標供人使用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並且也曾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照刑法第213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單個銷售金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14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采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依照刑法第214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