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只是警察的壹般執法活動,用手機拍攝並不違法;
2.拍攝警察的內部活動可能是違法的。參與執法的當事人以拍攝視頻、照片為名故意阻撓警察執法的;圍觀群眾以阻礙警方執法為目的進行拍攝(闖入中心現場,拍照時侮辱、誹謗辦案民警)將涉嫌犯罪。
警察在執法時有下列拍攝行為將被拘留:
1,離警察臉太近,帶有挑釁性的開槍行為;
2.在拍攝過程中多次向警察提問或故意尋釁滋事、謾罵,以監管為名逃避處罰;
3.開槍行為影響民警和救護人員正常履職,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4.未經許可拍攝涉及偵查秘密的場景,如恐怖、緝私、禁毒、兇殺等;
5.拍攝後故意歪曲事實,惡意傳播;
6.拍攝行為侵犯了案件當事人和證人的隱私。
妨害公務罪的判斷標準如下:
1.訴訟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我國各級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2.行為內容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進行阻撓;
4、必須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執行職務。
綜上所述,警察執法時,公民可以對其執法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這是公民的監督權,但行使這壹權利時,不得幹擾警察執法,應服從警察的管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有阻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線和警戒區。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所以,如果只是警察執法活動,並不違法。拍攝警察的內部活動可能是違法的。判斷的標準是槍擊地點是否是公共場合,警察是否在履行職責等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襲警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