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05日內制作並發放居住證。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發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實施辦法中延長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七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如實向車管所提交所需材料和提交機動車,如實申報規定事項,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和機動車的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但依法不屬於征收範圍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海關不予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采集、核對機動車識別代碼拓印膠片或者電子數據,審查提交的證件、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稅務、保險等信息實現與相關部門或機構在線核查,申請人免於提交相關證明和憑證,車管所核對相關電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