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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如何加強對民事執行的監督

長期以來,朱華普遍存在民事執行難、執行亂的現象,民事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已經成為人民群眾熱議的話題和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民事執行具有強大的外部約束,能夠有效促進民事執行公正的實現。近年來,檢察機關雖然在民事執行法律監督方面進行了壹些積極的探索,取得了壹定的成效,但仍應在以下幾點加以完善和提高。第壹,從立法上賦予檢察機關抗訴執行裁定的權利。抗訴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最重要方式。從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標出發,檢察機關對可能造成嚴重侵害當事人實體權益的違法執行裁定,應當提出抗訴,包括以下幾類:(1)涉及執行標的實體權利爭議的裁定,如案外人主張對執行標的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排他性財產權,債務人主張其他權利;(二)涉及執行當事人實體權益的裁定,如被執行人過度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變更執行主體的裁定;(三)因嚴重違反執行程序,致使當事人實體權益遭受損失的裁定。檢察機關抗訴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暫時中止相關標的的執行。二、建立執行監督協作機制。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落實檢察監督制度,人民法院應當與檢察機關制定執行監督協作機制。監管協作機制應遵循依法監管、有效救濟、維護司法公正的原則。這壹機制首先可以促進法院加強與檢察機關的聯系,保持信息暢通,主動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接受檢察監督建議,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對執行活動的合法、公正、高效起到促進作用。針對發現的問題,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出監督檢察建議。第三,要加大對法院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直接立案偵查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重要手段。對於執行人員貪汙受賄、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增設了“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為追究非法執行的刑事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實施了《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進壹步明確了本罪的立案標準。四、完善違法行為處理制度。針對民事執行監督,目前檢察機關的普遍做法是發出檢察建議。事實上,檢察機關在民事執行中可以采取的另壹種監督方式是向執行法院發送糾正違法通知書。對於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采取以人為執行手段或對象的違法執行措施,侵害當事人權利,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執行申請,故意拖延履行職責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向執行法院發出通知,自行糾正違法行為。與檢察建議相比,《糾正違法通知書》更具有強制性。然而,其法律效力的實現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即在作出違反通知後,法院要在短時間內作出審查意見。如果成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糾正錯誤,積極采取措施,彌補利害關系人的損失。國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主動進行賠償。其次,要賦予檢察機關對違法執法人員的人事主管部門建議權,以加強監督的有效性。法院認為違法不成立的,應當向上壹級檢察院作出書面說明,由上壹級檢察院作出最終裁定。作者:古藺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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