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是指許可人在壹定條件下將其商號、商標、服務標誌、商業秘密許可給經營者,允許其在壹定區域內從事與許可人相同的業務。
特許經營起源於美國。1851年,辛格縫紉機公司為了推廣其縫紉機業務,開始授予縫紉機特許經營權,在全美各地設立加盟店,並撰寫了第壹份標準的特許經營合同,被業內公認為現代意義上的商業特許經營的起源。
自然分區:
商業特許經營按其特許形式、授權內容和方式、總部戰略控制手段可分為三種類型。
1.生產特許經營的被特許人投資建廠,或者利用特許人的商標或標識、專利、技術、設計和生產標準,通過貼牌加工或制造特許產品,然後通過經銷商或零售商進行銷售。受許人不直接與最終用戶(消費者)打交道。典型案例包括:可口可樂的裝瓶廠和奧運標誌產品的生產。
2.產品-商標加盟商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和零售方式批發和零售特許人的產品。作為壹個仍以被特許人的身份維持原有企業的企業,單獨或在銷售其他商品的同時,銷售特許人生產並獲得商標所有權的產品。
3.經營模式被特許人有權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企業標誌和廣告,完全按照特許人設計的單店經營模式經營;被特許人完全以特許人企業的身份出現在公眾面前;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內部經營管理和市場營銷有很強的控制力。
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
2004年3月發布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者或經營者,並明確其在壹定期限內經營某種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提供某種服務的制度。”因為這種特許經營是政府授權的,所以可以稱之為“行政特許經營”。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範圍包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和公共交通等。,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涉及有限公共資源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