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來說,侵犯肖像權包括兩個條件:未經本人同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2.拿別人的照片做表情包,如果得到對方認可,並不違法。
3.拿別人的照片做表情,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就不算侵權。但任何形式的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也應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4、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如對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使用人也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
5.司法實踐中,以不牟利為目的,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
6.綜上所述,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唯壹前提和要求,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每個自然人都依法享有肖像權。無論肖像作品權利人是善意搞笑還是惡意醜化,只要未經肖像權利人同意,將他人肖像作為微信表情符號發布,都是對他人不尊重的表現,也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和人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8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