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的正文是判決書的最終內容,是針對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而作出的裁定;判決理由是說理部分,是指結合案例對法律條文進行闡述,為即將做出的判決做鋪墊。
2.它們和文本有不同的組成部分。
判決書正文是“判決書如下”背後的具體判決事項;判決的理由壹般是正文的主要部分。
3.它們本質上是不同的。
判決書正文是雙方陳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判決的理由主要是法律對這壹事實的基本處理規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第七款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民事判決的正文,即判決結果,是人民法院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援引的法律,對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的實體性決定。
判決書正文是法院判決書的具體內容,是整個判決書的落腳點,也是文書最重要的核心內容。法官能否依法正確、合理地表述判決的主要文本,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決定著整個判決的質量和法官對案件的處理,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民事判決有壹審民事判決、二審民事判決和審判監督程序民事判決等幾種類型。如何寫好民事判決書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內容之壹,民事判決書也是法律領域常見的應用文體。
民事判決書是指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作出的書面決定。壹般來說,民事判決書由四部分組成,即第壹部分,陳述民事案件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和案由。
判決書正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案件涉及的事實和證據,特別是法院認定的事實有壹個清晰的概述。
判決結果,即法院依據什麽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應予支持,哪些不應支持,要寫清楚;文末寫明了審判庭的組成和人民法院的名稱。
民事終審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的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壹審判決進行復核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
二審判決書應當載明:案件當事人、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判決的有效性和判決的法院。民事案件二審判決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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