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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和政治是什麽樣的?

美國現行的政治制度是三權分立,又稱三權分立,這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組織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相互制衡。在實踐中,三權分立意味著行政、司法和立法權力屬於三個不同的政府機構,地位平等,相互制衡。它是世界上資本主義民主國家普遍采用的壹種民主政治思想。(1)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議會、政府和法院獨立行使,同時又相互制約,保持權力平衡。按照這種分權制衡的原則組織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稱為“三權分立”。三權分立的核心內容是權力的分離、制約和制衡。(2)三權分立是美國聯邦政府形成和運行的基本原則。(1)“分權”:美國的中央政府由三個平等獨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組成。立法權屬於國會,行政權屬於總統,司法權屬於各級聯邦法院。國會負責立法,總統負責實施法律,法院負責審查法律。②“制衡”:立法權屬於國會,受總統和法院制約;行政權屬於總統,受國會和法院制約。司法權屬於法院,受國會和總統的制約。通過相互制約來維持均勢。根據美國憲法,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美國建國200多年來,國會從未通過過總統彈劾案。為了保護公民自由,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受了孟德斯鳩的思想,在美國憲法範圍內明確將行政、司法和立法機關分開,讓它們相互制衡。在當時,這種憲政制度是壹種前所未有的新嘗試。時至今日,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在很多民主國家中還是相當徹底的。美國大多數州政府也有同樣的憲法框架。分權的共同問題是如何解決行政和立法的矛盾。壹種方法是采用議會制。在議會制下,行政部門的領導權來自立法部門的多數席位。行政和立法並沒有完全分離。現代普遍認為,壹個成功穩定的自由民主政治體制,並不壹定需要完全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美國,所有開始實行民主時采用總統制的國家,第壹次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更高。即使在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存在障礙。大蕭條時期(1929),羅斯福上臺頒布了壹系列法令,通過國會授權獲得了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權力。然而,美國聯邦法院經常駁回壹些法律。結果6月1935+10月,最高法院以8票對1宣布羅斯福的《國家工業復興法案》違憲。同年,當壹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獲得工資補償時,被告律師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14修正案。為了推行新政,羅斯福於1936年3月6日三權分立,將矛頭指向司法部門,要求國會允許他無限增加最高法院法官人數,間接將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管轄之下。這在全國引起了熱烈的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裁定最低工資法不違憲。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們讓步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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