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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壹、債務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551條(2021至1實施)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該條規定的合同債務移轉制度是當事人約定的債務移轉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債務是可以轉讓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是不能轉讓的。

(2)債權人的同意是約定債務轉移的必要條件。

(3)新的合同關系產生,轉讓前的合同關系消滅,轉讓後的合同關系產生。

(4)合同主體發生變化,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二、債務轉讓的條件是什麽?

根據債權轉讓的基本理論和《民法典》關於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債權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有有效的債務。

債務的有效存在是債務承諾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在承諾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有合同承擔,也不發生效力。但對於效力有瑕疵的債務,在特定情況下仍可成立債務承諾。也可以為將來的債務設立債務承諾,但在債務成立之前不會發生轉移效力。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由第三方承擔。

(2)已轉移的債項須可轉移。

不可轉讓的債務不能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在司法實踐中,壹般認為下列債務是不可轉讓的:

1.性質上的不可轉讓債務,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關系密切,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能轉讓的債務;

2、當事人明確約定不轉讓債務的;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3)形式要求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轉讓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

(4)第三人應當與債務人就債務轉讓達成協議。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壹條款要求債務的轉讓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目前很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只有壹種方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然後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因此,民法典規定的債務轉移方式還應當包括承擔者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移協議的方式,以及債務人、第三人與債權人相互之間或者相互之間達成協議的方式。

(5)債務承諾須經債權人同意。

只有經債權人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壹種義務,必須由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意處分或轉讓債務,將難以保證債權的實現。如果合同義務的受讓人不能履行義務或信用不良,債權人的利益甚至根本無法實現。因此,民法典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關於債務轉讓的規定,債務轉讓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另壹方面,我為妳整理了債務轉讓條件的具體內容,幫助妳了解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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