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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懲戒是什麽意思?

法律解析:失信聯合懲戒是指對失信企業的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處罰對象為違反市場競爭規範和誠實信用原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假售假,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違法行為,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予以公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對銷售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九)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查處,並記入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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