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的經濟補償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給予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清償債務。離婚時,夫妻應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0條離婚給予經濟幫助時,壹方生活有困難的,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1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離婚損害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第1092條壹方侵害夫妻財產的法律後果* * *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離婚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