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條為規範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保護教師和幼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新時期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準則》等法律法規。
2.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幼兒園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教師和民辦幼兒園教師。
3.本辦法第三條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6個月,記過期12個月,降級或撤職期24個月。是* * *黨員,同時給予紀律處分。
4.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招聘、工資晉升、申報人才計劃等資格。取消資格的執行期不得少於24個月。
5.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教師,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職業道德的教師應作如下處理:
1.在護教活動等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2、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3.通過教育活動、論壇、講座、信息網絡等渠道發布、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不良信息。
4.玩忽職守,消極怠工,或者利用職務之便,未經批準找人頂替。
5.在護教活動中遇到緊急情況和危險,不顧幼兒安危,擅自離開崗位,自行逃離。
6、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歧視、侮辱、調戲、虐待和傷害兒童。
7、利用學校教育提前教授小學內容,組織有礙兒童身心健康的活動。
8、在錄取、績效考核、崗位招聘、職稱評定、評獎評優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9.索取或者收受子女父母財物或者參與父母出資的宴請、旅遊、娛樂等活動,推銷子女書籍、社會保險或者利用父母資源謀取私利。
10,組織孩子參加營利性演出和比賽,或者泄露孩子和家長的信息。
11,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處理幼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目的和作用:
1.保護兒童權益:處理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教師可以確保兒童的權益在教育環境中得到保護。這包括提供壹個安全、尊重和有益的學習環境,避免對幼兒造成身體或心理傷害。
2.保持教育質量:處理違規行為有助於保持教育質量。作為職業者,教師應該遵守道德標準和職業規範,通過課堂教學和個人榜樣塑造良好的教育價值觀。對違反職業道德的老師進行處理,有助於維護教育行業的聲譽和公信力。
3.保證教師的職業行為:處理違規行為可以強調教師的職業責任和行為要求。對違反職業道德的教師進行懲戒,有助於建立積極的職業環境,促使其他教師遵守道德規範,從而提高整個教育行業的規範和專業水平。
4.信任與合作:處理違規行為可以重建受影響方、教師和教育機構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透明、公平和及時的處理可以向社區表明對問題的認真態度,並為受害者提供正義感,從而恢復信任並促進積極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