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還做監護人嗎?
父母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可以歸其中壹方;但是,雙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夫妻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因為父母的親權和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父母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父母離婚後,爭的是孩子的撫養權,而不是撫養權,因為撫養權是合法的。父母壹方沒有犯罪或者虐待子女或者對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撤銷,父母任何壹方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監護權。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壹種天賦權利,是親權的壹部分,與誰來撫養沒有法律上的邏輯關系。也就是說,失去撫養權的壹方仍然擁有對孩子的法定監護權。
《民法典》第1067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離婚後再婚的子女屬於監護人嗎?
再婚後子女之間的關系更加復雜,主要是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更加復雜,並且享有撫養權。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的壹方仍享有對子女的監護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仍然存在,無論隨哪壹方生活,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雙方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不變,任何壹方都應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未取得監護權的壹方無權放棄對子女的監護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前序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從後序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選定。被監護人有辨認能力的,應當酌情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這壹規定也從側面反映出,除法定事由外,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得放棄監護。
第三,精神病人離婚後的子女是監護人嗎?
《民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為下列人員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可改為妻子,如有爭議,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 *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